贵州防范和惩处虚假诉讼有“章法”
作者/来源: 点击次数:97 更新时间:2021-04-02
近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司法厅在共同调研商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防范和惩处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已印发施行,《意见》对建立健全虚假诉讼惩治配合协作和程序衔接机制、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惩治工作作了具体规定。
《意见》包括虚假诉讼甄别、线索移送和案件查处、协作机制、责任追究等内容,共二十一条。《意见》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建立联合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的工作机制,在法定职权内分工负责、协作配合,依法合力防范和惩处虚假诉讼行为,共同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积极搭建信息互通数据平台,综合运用信息化手段发掘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线索,逐步实现虚假诉讼案件信息、数据共享;加大法治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防范制裁虚假诉讼的舆论氛围。
《意见》对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和案件查处的具体问题作了规定。《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犯罪线索依法向公安机关进行移送所需书面材料,以及接受案件的公安机关审查后的具体处理方式和相关时限要求,同时明确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实行监督;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为解决贵州省司法机关查办虚假诉讼刑事案件沟通协作机制不健全、相关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不畅等问题,《意见》一是明确了刑事裁判认定虚假诉讼行为构成犯罪,因虚假诉讼行为产生的生效民事裁判文书、调解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对生效民事裁判予以纠正;二是明确了人民法院认为因虚假诉讼行为产生的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调解书确有错误的,要第一时间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不以虚假诉讼当事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为前提。三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检察院针对存在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已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条件以及人民法院的相应处理方式;四是明确了公安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虚假诉讼案件进行调查核实或者立案侦查,需要调取民事诉讼庭审笔录、询问笔录等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配合。
针对极少数司法工作人员、律师等参与虚假诉讼的问题,《意见》规定了对上述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总体原则。《意见》强调,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虚假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鉴定机构(鉴定人)、公证机构(公证员)、仲裁机构(仲裁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假诉讼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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