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的通知
作者/来源: 点击次数:109 更新时间:2019-09-16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知办发保字〔201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为在地理标志管理领域落实国务院有关“放管服”改革要求,扎实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改革,切实提高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管理能力,经研究,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试点地区立足实际并充分依托已有工作基础,探索建立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体系,制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规范,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模式,为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提供有效支撑。
二、试点原则
(一)坚持改革创新。注重问题导向,充分了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全面把握社会各界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的新需求,注重实践探索,加强机制模式创新,为完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机制提供经验积累和实证支撑。
(二)坚持合规有序。在依法合规有序的前提下,聚焦影响专用标志使用的关键问题和主要痛点,从提升效率、优化服务的角度推动工作,让市场主体成为改革的监督者、推动者和受益者。
(三)坚持放管并重。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各项要求,协同推进专用标志使用监管方式创新,积极探索新型监管模式,落实监管责任,以更高效的监管促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
三、试点工作任务
(一)探索建立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体系。充分调研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的社会需求,立足本地实际,建立核准工作机制,明确工作程序,形成业务规范。
(二)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设立受理渠道,接收本地区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审查和核准工作。
(三)切实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监管。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行政管理方式,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强化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以“双随机、一公开”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的方式推进专用标志使用监管。
(四)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支撑。充分利用专业人才资源和信息化手段,建立地理标志保护信息库。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夯实地理标志保护人才基础。强化宣传引导和信息报送。
四、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应为省级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报条件包括:
(一)对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工作目标明确,思路清晰,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受到地方党委政府重视。
(二)本省地理标志保护基础较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具备一定数量规模,专用标志使用需求较为旺盛。
(三)在机构建设、人员队伍、资金保障等方面能够为试点工作提供支撑。
五、申报程序
申报主体按照要求编写并提交“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申报书”(附件1)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方案”(附件2)。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根据工作要求,对方案进行评审,综合考量后确定试点名单。
上一条:国家铁路局关于加强铁路工程施工承发包监管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的通知
相关新闻
- 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关于促进在线教育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9-10-10
- 【信用修复专题】常见问答 2019-10-10
- 教育部办公厅等七部门关于教育支持社会服务产业发展 提高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质量的意见 2019-10-08
- 江苏苏州试行医保信用等级评价 2020-07-16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草局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0-09-04
- 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19-10-09
-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 2019-09-04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0-05-08
- 国办印发指导意见 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2019-08-12
- 用好信用机制“加减法” 切勿乱扣“失信”帽 2019-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