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对定点零售药店信用管理相关文件进行修改的通知》政策解读
作者/来源: 点击次数:77 更新时间:2020-12-17
一、起草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之江新语》“努力打造信用浙江”一文中提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企业无信,则难求发展;社会无信,则人人自危;政府无信,则权威不立”。新形式下的医保基金监管,需要不断转变监管理念,不断创新监管模式,要求医保人当好基金安全和生命健康的“双守门人”,切实为医保基金监管保驾护航。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9月30日下发的《浙江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浙医保发〔2020〕21号)文件精神,结合前期试点运行经验,决定对《绍兴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绍市医保〔2020〕39 号)《绍兴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记分操作细则(试行)》(绍市医保〔2020〕40号)有关内容进行修改(以下简称“通知”)。
二、政策依据
《浙江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浙医保发〔2020〕21号)
三、起草过程
《通知》起草初期,多次召开医保监管人员座谈会,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起草完毕后,于11月25日至12月3日,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修改意见。12月3日由我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12月8日由本局主要负责人签署。
四、重点说明
《通知》主要修改情况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浙医保发〔2020〕21号)第十五条,《通知》明确了黑名单(严重失信名单)的评定标准。
(二)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浙医保发〔2020〕21号)第二十九条,《通知》明确了“红黑名单”的有效期。
(三)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浙医保发〔2020〕21号)文件精神,结合运行情况明确了《信用指标评分标准》的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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