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意见》
作者/来源: 点击次数:76 更新时间:2020-11-20
1.本文件适用哪些机构?
市教委审批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适用本文件。
2.出台文件主要目的是什么?
一是强调规范要求。将易发高发新发的违规行为,列入办学规范内容,划定规范办学的“硬边界”。
二是明晰发展方向。文件首次提出非学历高等教育发展总体定位,引导学校办学符合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定位,要成为首都教育的有益补充。
三是固化实践成果。经过多年实践,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如年检制度、督导专员制度,同时也借鉴吸收了其他领域成熟经验,如信息披露制度、风险预警制度等。通过制定文件,将这些实践成果固化下来。
3.文件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是明确发展定位。提出学校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企业成长、为劳动者职业发展和为市民教育需求“四服务”的办学定位。引导学校办成区域紧缺人才培养基地、入职培训和职业发展的职教中心以及提升文明素质的市民学校。进一步明确学校党组织发挥作用的具体要求。
二是严格办学条件。明确学校按规定配备教育教学设施和场所,严格教师和受教育者的资质。提出受教育者须完成高级中等教育或具备同等学力。
三是规范办学行为。坚持问题导向,对近年来领域内违规行为做出规范要求,比如对用名用语、招生宣传、合作办学、校园管理、关联交易、信贷消费、教学点管理作出更明确要求。
四是强化法人治理。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确定《章程》、董事会、举办者和校长的职责与权限。依据有关规定,明确实施信息公开制度。依据相关文件,明确党组织参与决策的实现方式。
五是构建共治格局。借鉴抗疫经验,构建市区两级监管体制机制,明确市区教委的职责。创新监管手段,建立向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风险预警措施。进一步完善年检和督导专员制度。探索引导学校转型发展和有序退出。
4.文件内容如与后续出台的上位文件不一致,怎么处理?
在文件实施过程中,国家或北京市对高等教育、民办教育作出新规定的,新规定内容涉及非学历高等教育办学行为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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