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打击著作权虚假诉讼 完善诚信诉讼机制
作者/来源: 点击次数:72 更新时间:2020-08-07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提出,要加大虚假诉讼惩处,促进诚信诉讼机制完善,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严厉打击不诚信诉讼行为,有力打击投机性诉讼牟利行为。
一直以来,举证难、取证难都是著作权人维权的一大痛点。对此,《意见》提出,要充分运用推定规则,减轻权利人诉讼维权负担。人民法院通过合理推定当事人相关权利的存在,依据署名推定相关权利的归属,来减轻权利人提交证据的负担。此外,如果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使用行为合法而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举证加以证明。
《意见》强调,人民法院通过诚信诉讼承诺书等形式,明确告知当事人不诚信诉讼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促使当事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积极履行诉讼义务,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在诉讼过程中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对于提交伪造、变造证据,隐匿、毁灭证据,作虚假陈述、作虚假证言、作虚假鉴定等不诚信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还强调,要有力打击投机性诉讼牟利行为。加强著作权诉讼维权模式问题研究,充分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信息化平台,及时掌握批量化诉讼维权动态。对于权利人在各地分别起诉且仅起诉终端销售者而不起诉中间销售商以及被控侵权商品生产者、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加强释明,努力实现侵权行为的源头治理和诉讼纠纷的“一揽子”解决。对于坚持不起诉中间销售商、生产者、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书中说明损害赔偿的范围,避免不适当地扩大权利人获得赔偿的总额。
《意见》对网络空间、实体市场和新兴领域的权利保护做了明确要求。为适应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高新领域的技术发展,积极回应司法保护新需求,人民法院应该处理好著作权客体的相对封闭性与权利的相对开放性的关系,依法妥善审理体育赛事网络直播、网络游戏直播等相关的新类型案件,促进新兴业态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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